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703号
原告:河北华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村和平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司永芬。
委托代理人:杨天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9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龙,男,汉族,1981年1月31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华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