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90号
原告: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9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龙,男,198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富华康土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亭。
原告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富华康土特环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张惠丽
人民陪审员 李淑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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