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游客集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117679619。
法定代表人:应滔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2层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30969115。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8)皖10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歙县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被上诉人荣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8)皖10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62元,退还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