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钜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4民初9871号
原告: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钜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钜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XX机场T1航站楼的初步资料后,由原告进行室内总体规划设计;设计费为200,000元,由原告包干使用。合同签订前,原告即积极开展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亦及时完成应尽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且至今分文未付。基于以上情况,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告未提供其有设计资格的相关证件,且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设计,故原告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活动;2、双方在《合同书》中未约定项目的开始时间及原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原告除于2016年9月20日至28日派员到现场进行测量及绘制图纸外,未进行合同所约定的任何设计工作,被告亦未收到包含设计成果的邮件或纸质文件。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包含多项设计内容,绝非少量人员在几天时间内能够完成,原告提供的图纸并非双方约定的设计成果内容;3、原告在签约前向被告所发邮件部分系原告的设想方案、部分系对被告设计概念的具体化或修改图、部分系《合同书》的磋商文本、部分为博览会展厅项目内容,均与本案所涉设计合同无关。被告虽在工作量确认单上签字,但合同签订前原告从事的工作均与本案无关,且也不代表原告完成的工作均为被告接受和认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书》、工作量确认单、邮件截屏、光盘;被告围绕其辩称意见提供了《合同书》、邮件往来截屏、图纸一份、原告工商信息,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催款通知单及邮寄凭证,被告否认收到,因签收信息上未记载收件人姓名,故本院无法认定被告收到该邮件。原告另提供了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证书,被告认为该协会不具备发证资质,故不予认可,因工程设计资质的发证单位系建设部门,故本院据此无法认定原告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屏,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系被告单方制作,且不能反映与原告的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8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原告方多次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发送邮件,内容包含设计方案、《合同书》文本及原告报价等。
2016年9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书》,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XX机场T1航站楼二层室内设计的设计工作,其中约定:设计范围及内容包含1、T1航站楼一、二层总平图、效果图;餐饮区、超市方案及施工图;2、进口汽车销售及贵宾接待区的方案及施工图;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二层总平面图、进口商品国家馆、跨境电商立面效果图、施工图;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时间,签订合同后作为附件提供;乙方的义务包含1、按有关规定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2、协助甲方向政府部门进行图纸、材料等申报工作;3、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总费用为200,000元,由乙方包干使用,在不增加合同约定的项目或工程量前提下不再进行结算调整;甲方于协议签订后支付10%的设计费、于乙方将总平及立面图纸完成后支付30%的设计费、于乙方将施工图完成后支付40%的设计费、于乙方将现场施工配合及图纸修改完成后支付20%的设计费;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按每日逾期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2016年9月28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在涉案工程工作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至9月28日期间,提交了T1航站楼一二层全套概念方案、一二层平面布局全部重新调整后PSD源文件、双创视频汇报文件整理及配音文件、二层原餐饮区尺寸现场测量及绘制、二层平面图布局设计、二层平面图布局设计整体面积测量、一层平面布局设计、一二层平面图布局设计整体面积测量、一二层平面图布局设计修改,并确认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至28日期间派员驻场设计。
另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原告亦未能提供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关证件。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设计等。
本院认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XX机场T1航站楼二层室内设计的设计工作,亦属于建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需要取得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活动。因原告无施工设计资质,故《合同书》应属无效。原告明知其不具有设计资质而从事设计业务,其具有过错。而被告作为从事包含建筑设计业务在内的单位,更应知道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任务,其亦具有过错。双方过错相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及内容,现原告仅完成了其中部分,该部分工作量并经被告确认,故原告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时间及财务成本,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合同关于收费的约定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0,000元。因合同无效,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签约前从事的工作及邮件反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项目的设计合同关系,且与被告确认的工作量相悖,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钜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荣创创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612.5元,由被告负担537.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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