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城执字第12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城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靳彩霞,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为欠款60397.71元,案件受理费135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