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山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城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念和,男,汉族,1959年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泰安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莹,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5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905元,由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德会
人民陪审员张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