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223号之一
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工业园园区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召祯,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娟,总经理。
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