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982号之二
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工业园园区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召祯,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娟,总经理。
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