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0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长治路长治西巷5号明坤产业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翔翼西大街(原商品公路开发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候红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51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