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12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峰,***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与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工。
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了***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娄自然资监罚[20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后,于2020年8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彦君
审 判 员 郝丽军
人民陪审员 武慧伟
二○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