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联涛,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8月10日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王雪飞,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住山西省阳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雪飞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晋05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王雪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58234.07元;二、被告***、***、王雪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1月8日的违约金390057.9元;并以欠付款项10558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王雪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52647.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数额152647.3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雪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通过特快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21年7月5日划拨了13994.92元,执行费5958元,诉讼费5623元,剩余案款2413.9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投资的晋城源一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于2021年8月30日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时间为三年,在山西联发能源有限公司股权1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时间为三年;查明被执行人王雪飞有东风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年限较老没有处置价值故未查封;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雪飞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的保险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雪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展开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法院已依职权查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就未执行的款项共计389903.75元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7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雪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丁 霆
审判员 郝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