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09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珂。
被申请人:马珂,男,回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粤0304民初4209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珂名下价值1105789.94元的财产。2019年3月5日,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珂名下价值1105789.9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