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09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珂。
被告:马珂,男,回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2.11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376.0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