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执异9号
本院在执行(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于2020年2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组成中含奖金部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的所人字[2002]129号文《关于下发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第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的暂行规定〉8.5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效能工资、奖金。***在2004年至2009年这一时期内,不能去作为实现奖金这一部分工资收入,原因系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违法解除了其与***的劳动关系,此过错不在***。本院原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还有奖金部分未纳入工资收入一起执行,其申请补充执行该部分工资收入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称,本院的(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案属于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利、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本院撤销(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通知,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对该案裁定结案。其主要理由是,本院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裁定已明确,***申请的补发工资不应包含奖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桂市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也明确,***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案已执行完毕,***又提出补发工资之外的奖金,其请求无法律依据。在两级法院生效裁定未被撤销情况下,发出与两院生效裁定相违背的执行通知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本院已生效的(2007)星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和***的执行申请,为***参照其同所同类职级职工庞雪松工资标准,执行了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应补发给其的2004年3月23日至2009年11月的工资共计140937.16元。后***又提出异议要补充执行2004-2009年的奖金等费用,被本院以(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其提出复议申请,又被桂林市中级人民院以(2015)桂市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提供证据证实,庞雪松在2004年至2009年还领取了年终奖共计77032.05元,这部分收入本院在执行时并未包括在内。 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在收到上述通知十日内向***支付2004年至2009年年终奖共计77032.05元。 2020年7月1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执监22号执行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和本院(2008)星补字第57号执行裁定,补发***2004年4月至2009年11月工资的第三项即奖金。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汪建林 人民陪审员  廖 燃 人民陪审员  伍顺希
书 记 员  石涵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