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执异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载明不服本裁定的救济方法。当事人不服,可按裁定书载明的救济方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不服本院(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裁定,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对本院作出的(2008)星执补字第57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立(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的执行异议。该裁定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异议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未依裁定书载明的不服裁定的救济方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却以对本院(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不服,请求撤销本院(2020)桂03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驳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兴华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人民陪审员 郭艳红
书 记 员 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