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北京锐锋钝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执117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北京锐锋钝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305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及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捷 审 判 员  黄克芹 审 判 员  汪建林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巫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