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4088号
原告**诉被告桂林激光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四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的法人证书上明确标明系事业单位,原告为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其岗位调整系被告对内部正式在编人员进行的内部岗位管理和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本案原告的身份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聘用合同,是就继续停薪留职还是返回单位工作产生争议,故双方矛盾属于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纠纷。现原告要求关于订立合同、安排工作及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事业单位。1988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向被告出具了一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载明原告**毕业于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分配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报到期限自1988年7月5日至1988年8月30日。原告于1988年8月30日被确定为被告处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989年8月25日,原告被聘任为被告处的助理工程师。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1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伍顺希 人民陪审员  邓茹萍
书 记 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