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05民初2660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与被告杭州珏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3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7元(原告已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峰
人民陪审员 江绍忠
人民陪审员 邓嵘菲
代书 记员 黄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