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异14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延吉市。
被申请追加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延吉市。
被申请追加人:***,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白桦社区长白山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德利宾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三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听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三维公司述称,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尚未缴纳出资1980万元范围内与德利公司共同清偿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的工程款227,647元及案件受理费2357元;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20万元范围内与德利公司共同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尚未缴纳出资20万元范围内与德利公司共同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利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已形成(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成立于2016年8月3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认缴1980万元,***(***之子)认缴2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皆为2036年8月31日。(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16日将股份转移给***,***又在2022年8月18日将原***所持股权份额转让给其公司员工***,现被执行人股东为***、***,二人认缴出资时间皆为2036年8月31日。一、关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虽然***作为股东享有缴纳出资期限利益,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198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关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及(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应统一法律适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精神。本案中,***原本认缴出资20万元,属于认缴出资额不高,但设定了超长认缴期的情形,在(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先是将股权转让给其父亲***,又由***转让给员工***,是明显的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逃废出资义务的行为。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20万元范围内与德利公司共同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三、关于***,本案中,虽然***作为股东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20万元范围内与德利公司共同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
被申请追加人***辩称,国家有规定,我们有股东资产进入了2000多万,已经出资了。不是必须现金出资,国家规定了出资年限,所以不应追加。
被申请追加人***辩称,我已经退出股权转让给***,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应追加。***把转让股权的款项20万元已经转给了我,说明他已经实际出资。所以他不应被追加。
被申请追加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德利公司述称,***已经撤出了,***已接受股份,所以不应追加他俩人。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2426执492号。在执行中,本院向德利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德利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德利公司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2年11月1日,经三维公司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2426执恢279号,经本院再次调查,未发现德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0日,本院再次裁定(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德利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其中,***持股比例为99%,认缴出资为1980万元;***认缴出资为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6年8月31日,二人均未实际出资。2022年6月16日,***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2022年8月18日,***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公司1%的股权20万元转让给了***。
本院认为,德利公司在本案执行中未提供财产线索,现其所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目录系其自行制作,长白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工程竣工验收单、合同协议书不足以证明目录工程发包方尚欠德利公司工程款;德利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木方、模板明细,因该财产系建筑工地使用的损耗品,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财产的存在及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德利公司企业档案查询资料显示,德利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198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20万元。该注册资本系德利公司以公示的方式对社会公众承诺的偿债能力,虽***、***承诺的出资时间为2036年8月31日,但德利公司现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经营已发生重大变化,德利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三维公司作为德利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追加德利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德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在其欠缴的198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德利公司在本案中应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应在其欠缴的2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德利公司在本案中应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应在未依法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德利公司在本案中应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三维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德利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实际缴纳出资,故***、***已出资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注册资金不实1980万元范围内以(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注册资金不实20万元范围内以(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注册资金不实20万元范围内以(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