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分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异13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进学**25-6-2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白桦社区长白山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德利宾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三维公司述称,申请追加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与德利公司共同清偿应向申请人给付的工程款227,647元及案件受理费2357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利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已形成(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给付的工程款227,6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作为德利公司的分公司,在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该分公司财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三维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2426执492号。在执行中,本院向德利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德利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德利公司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2年11月1日,经三维公司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2426执恢279号,经本院再次调查,未发现德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0,本院再次裁定(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成立,负责人为***,系德利公司的分支机构。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予以注销,该主体已不存在。故三维公司申请追加德利公司安图分公司被执行人与德利公司共同清偿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均      良 人民陪审员 孟   祥    武    人民陪审员 李      钟      烈 书 记 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