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356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白桦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与被告**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346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承包了原告发包的六项防水工程,分别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舍、***风情街、垃圾转运站、**旅游度假村、串街及安图县水田村商务宾馆等防水工程。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18日给被告已完工程出具结算单,确认被告完成总工程量工程款为6835573元,加上被告借给原告现金15万元、被告供给原告柴油27万元,合计7255573元,而截止2021年1月22日,原告通过转账及以房抵债等方式合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7590182元,多支付工程款33460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利公司诉称其将位于松江河的清风丽舍、池北区***风情街、**旅游度假村等六个项目的防水工程承包给三维公司施工,并以银行转账、以房抵债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共计7590182元,但实际上工程款系6835573元,加上借款15万元、柴油款27万元,共计7255573元,多支付了334609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聚氨酯喷涂及水性聚氨酯防水施工合同》及《附加合同》、《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聚氨酯喷涂及水性聚氨酯防水施工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合同双方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维公司,二公司均未在合同上**,***和三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虽为德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现德利公司起诉要求三维公司返还工程款,德利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9.00元,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檀义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