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维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4元,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工商登记、房产、工资性收入、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林地、农用机械、******等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活动;
6.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