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7927号
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保全费583元,由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