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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7927号 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保全费583元,由原告海城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