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3177号
原告:***,男,汉族,系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6元,退回原告486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