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1534号
原告:狄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二段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9602851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狄磊与被告大连昌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狄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狄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