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岗区胜利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有乡文字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有乡文字官村。
法定代表人:黄素华。
被执行人: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新庄子镇锦闫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迪。
被执行人:凌海市通远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闫家镇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迪。
被执行人: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碱厂乡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素华。
被执行人: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有农场小柳村。
法定代表人:安冬月。
被执行人:黄素华,女,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孟庆山,男,1947年2月3日生,满族,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孟凡悦,女,1979年4月1日生,满族,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孟凡迪,男,1982年12月10日生,满族,住大连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凌海市通远粮贸有限公司、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黄素华、孟庆山、孟凡悦、**、孟凡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孟凡悦、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申报财产情况依法予以核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车辆、税务、证券(含股息红利)、保险、互联网银行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972.47元。
执行款已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委托凌海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9日依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律师调查令,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情况。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查控财产均处于轮候查封状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凌海市通远粮贸有限公司、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黄素华、孟庆山、孟凡悦、**、孟凡迪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执2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禹
执行员  边楚
执行员  隋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