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419号
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3451243K。
法定代表人:曾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致,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8387XT。
法定代表人:姜波。
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殿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