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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汤双霞、广州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汤双霞、广州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16-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双霞,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6、58号505B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汤双霞、广州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财产保全费1990元,合共484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
审判长戴桂娟
人民陪审员**荣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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