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398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30HP7B,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18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贾凤阁。
被申请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75140957W,住所地**县县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陈峰。
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7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本院作出(2022)豫1628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7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河南中正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7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