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县真源门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8670067511L,住所地**县涡北镇工业园区恒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真源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县真源门业有限公司应限期偿还**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18417.26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6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018417.26元,**5018417.2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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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