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赵自春,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住**县。
申请执行人**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628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