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4179号
原告陕西曙珩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曙珩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曙珩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曙珩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亚茹
书 记 员 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