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58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水利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让,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及岐山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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