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7079W,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健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9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绿佳建设有限公司与***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陕01民终10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给付赔偿金2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527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人高消费。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恢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