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6民初24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神州数码科技园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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