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760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之桥绿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6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保全标的202万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0********)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27209.71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000********)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938.68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账号为:6912********)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87.7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支行(账号为:80690060********)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60.6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5、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支行(账号为:18101158********)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40.26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6、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51.02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7、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0.88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8、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76.06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9、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支行(账号为:18101152********)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51.05元(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10、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13********)账户存款202000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39.31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
以上合计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30175.27元,部分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760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1月9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