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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52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之桥绿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6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2、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00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3、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账号为:6912********)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4、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支行(账号为:8069006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5、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支行(账号为:18101158********)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6、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7、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8、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05********)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9、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支行(账号为:18101152********)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10、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路支行(账号为:6113********)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5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