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439号之一
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清方同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百灵小区1号楼2**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清方同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2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2元,由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