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1645号
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大宗商品产业园GB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7元,减半收取计1853.50元,由原告河南省必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