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4388号
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杨村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754156229。
法定代表人:端木繁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濮阳市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09012100035。
被告:***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大宗商品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5210H。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乐县傅潭路与106国道交叉口马颊河苗圃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42A372P。
负责人:王新龙,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女,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3XQ。
法定代表人:徐丙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