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财保74号
申请人: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光明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金,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孔村社区C区5号楼。
公司负责人:叶胜。
被申请人:***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C座11楼***态园林。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1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