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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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1执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慧,浙江杭天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顾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4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