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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5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74749982B,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河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执行人:顾俊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民建设有限公司、顾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5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