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1930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并案被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并案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并案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