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647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蓝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西段金融大厦23层2308号。
法定代表人:于菊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