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647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蓝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西段金融大厦23层2308号。 法定代表人:于菊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