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5民初1316号
原告: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新飞花园D45号楼125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江礼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南侧盛世佳苑21-1-1南户。
法定代表人:陈新祥。
原告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