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8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新飞花园D45号楼12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健康路与小康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常和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8月9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卜发忠
审 判 员 刘明清
审 判 员 李庆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苗振林
书 记 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