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02执18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新飞花园D45号楼125号。
法定代表人江礼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庆、王珊,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乡市春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70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丽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