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24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久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一街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CEJNF0Q。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山东久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6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