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813号
申请保全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T。
法定代表人:黄飞。
被申请人: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景枫智慧产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E。
法定代表人:王元春。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6210号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1008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361008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